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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现金支取自查报告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现金支取自查报告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现金支取自查报告 中国银行**支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 取业务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行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查情况 (一) 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管理情况。我行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

  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现金支取自查报告 中国银行**支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 取业务自查报告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行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查情况 (一) 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管理情况。我行日常工作中能够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

  ,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向进行分析,对其账户的现金交易以及账户交易及时进行监控,建立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保密制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账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卡:按照“谁的钱进谁的账,根据客户要求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一步加强与客户预留印鉴的核对,防范诈骗风险。 (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我行现有账户66 个,其中:基本账户 24个,一般存款账户 24个,专户 18 个,开立 注册验资户1个,经自查,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注册验资户提供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户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一致,在验资期间做到了该账户只收不付。全部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及时进行了登记或向人们银行备案,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设置正确,口令管理严密,无违规开立多头账户问题,无临时存款账户超期使用现象,无出租、出借、转让账户和改变账户性质等行为,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一律按规章制度办理,无支付高息及手续费、放宽开户条件等违规办理开户,通过调阅存款分户账进一步核查,没有发现一般存款账户、临时账户提取现金的现象,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二、 反洗钱管理自查情况 (一) 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我行设立会计结算部门为反洗钱机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指定会计人员为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分析和报告反洗钱工作,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时,我行都能够及时核对客户身份证明、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像件,并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 性等要求,对客户进行了风险等级划分。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都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我行无开立或假名账户,没有为不明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提供存款和结算服务。按规定执行重新识别客户制度,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都按规定期限保存。 (二) 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在日常工作办理过程中,对每一步业务都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到或漏报情况,对总行转发的补正通知和相关报文,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三、 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自查情况 (一)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办理每一笔现金支取业务,对他人代理办理的,我行都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 ,我行都能够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行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支付,对现金支付5万元(含)严格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及我行的管理规定逐笔进行了审批,先由信贷部门审批完后,再由 会计部门审核把关,对企业签章在验印系统中进行验印及手工验印,对超过限额的现金支票对持票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做到了资金支付层层把关、责任明确。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自查情况来看,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办理

  ,符合各项制度规定,但在专户管理上也存在着历史遗留问题. 五、整改措施 (一)加强与客户的沟通联系,根据企业特点积极想办法,定对策,多跟企业沟通,努力做好我行的账户年检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变更信息,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二)我行继续和财政局协商,让他们尽快把所缺的专项资金证明补齐。 通过这次自查,使我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及现金支付业 管理 ,得到了加强和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进一步加务 强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日常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内控措施,建立健全开销户制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加强账户管理系统操作。提高核算质量,杜绝一切违规现象的发生,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

  ,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 除~~ 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

  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 酬。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 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 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 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 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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